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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中指出,在设备配置方面,需要: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相较2010年版增加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
首先是必备的口腔综合治疗台,文件要求,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每个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伴随诊所设置标准的最新调整,诊所负责人除了备齐必备的医疗设备以外,还可以考虑在业务拓展上花点心思。
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提出“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不久后,辽宁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审批项目做了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这就意味着诊所除了开展普通诊疗以外,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盈利模式的增加将给诊所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口腔门诊部要求
开办口腔门诊部基本条件
一、人员
①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②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③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④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场地
①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②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③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三、设备
①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②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③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④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开办口腔门诊部申请
①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②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提交《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开办口腔门诊部审核
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②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③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提交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提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⑦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开设牙科诊所审批流程之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
设X光室的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①领取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②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③提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提交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各类诊所要求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四、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
(二)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且每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口腔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一)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二)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医疗用房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室必须独立。
(四)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四、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四、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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