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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7条行为底线不能触碰!
为了对信息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实施问责追责,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四个部分,共三十七条,主要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出现不合法、不合理医疗行为或相关指标不达标的情况进行了梳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
《办法》第十六条表示,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
No.1
扣绩效奖金、暂停医师处方权
《办法》称,医务人员有下列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不合理收费;
(二)不合理药品使用;
(三)不合理耗材使用;
(四)不合理检验检查;
(五)不合理诊疗行为;
(六)不规范医疗文书;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办法》表示,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No.2
出现这些行为,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不达标的;
(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不达标的;
(三)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不达标的;
(四)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不达标的;
(五)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住院死亡率不达标的;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31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不达标的;
(二)DRG时间消耗指数不达标的;
(三)CT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四)MRI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
(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达标的;
(六)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达标的;
(七)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医疗机构有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
(一)年度双向转诊率不达标的;
(二)年度门诊普通号源预约挂号率不达标的;
(三)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达标的;
(四)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数不达标的;
(五)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六)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七)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不达标的;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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